權利知識 · Know Your Rights

臨檢應對 · 權利主張 · 法律資源

知道你的權利 臨檢與盤查時,哪些事你可以做,哪些事你有權拒絕

權利知識

本頁內容為法律教育資訊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實際情況請諮詢專業律師。

三大核心原則

1 不說

除身分基本資料外,可行使緘默權。

「我希望有律師在場,並選擇行使緘默權。」
2 不搜

無法院搜索票、無緊急狀況、或未經明確同意,可拒絕搜索。

「我不同意搜索,除非您持法院搜索票。」
3 不抗拒

不肢體對抗,避免妨害公務風險;以錄音錄影、標記警員識別、事後救濟維權。

基本權利總表

身分查證邊界

員警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並告知事由;未依規定,人民得拒絕。

限時帶返查證

一般最多 3 小時,並應即時通報及通知指定親友或律師。

搜索要件

原則須法院搜索票;緊急狀況或現行犯等例外另論。

手機與數位載具

原則上屬隱私高度保護標的,無令狀或合法事由不得逕行解鎖取證。請明確表達不同意。

採尿程序

快篩陽性須經實驗室複驗始具法律效;可要求錄影與樣本封存;程序不當可爭執。

異議權

對臨檢盤查不當可當場提出異議並請求製作異議紀錄。

前科者的權利迷思

核心結論:不行

警方不能僅因為你「有前科」或「毒品人口列管中」就強制搜索你的身體、包包或車輛。

「有前科」只能作為警方「加強盤查身分」(臨檢)的參考,但不能作為「發動搜索」(翻找物品)的法律依據。

你的應對策略

  • 配合盤查:出示證件,回答基本資料(這是義務)。
  • 拒絕搜索:當警方要求翻包包或搜身時,溫和且堅定地說:「請問有搜索票嗎?如果沒有,我不同意搜索。」
  • 聲明異議:若警方強行搜索,不要肢體對抗,口頭大聲聲明異議並要求記錄。

常見警方話術

  • 「你若沒做虧心事幹嘛怕我看?」
    回應:「這是我的隱私權利。」
  • 「配合一下很快就好。」
    回應:「我趕時間,如果不讓我走,請問是用什麼理由限制我自由?」
  • 「你前科還在列管,依規定我要看一下。」
    回應:列管人口可能有配合驗尿義務(需通知書),但不能僅以列管身分要求任意搜索。

情境應對指南

路邊/設檢

開口順序:問姓名與單位 → 請說明攔查事由 → 出示證件或制服確認 → 配合身分查驗,拒絕無要件搜索。

「您好,請問您哪個單位?為何攔查我?」「若僅臨檢,我配合基本資料。不接受未依法程序的搜索。」

夜店/公共場所

重點:大規模臨檢須有合法指定與目的;拒絕任意翻包與觸碰。

「我不同意搜索,如需搜索請出示法院搜索票或說明緊急事由。」

住處

原則:住宅搜索須票;緊急例外限縮。拒絕入內搜查並要求票示。

「這是住居空間,請出示法院搜索票。」

手機/電腦

重點:原則上不得強迫解鎖;不同意解鎖與取閱內容。

「我不同意提供解鎖或取用內容,請依合法程序辦理。」

採尿/抽血

重點:告知法源與必要性;可要求錄影、雙份封存、簽名確認流程;快篩非最終。

「如依法需要,請全程錄影並封存樣本一式兩份,快篩陽性請送實驗室複驗。」

派出所

重點:計時不超過 3 小時(一般查證情境);可聯繫律師與親友;簽任何文件前先諮詢。

「我行使緘默權,欲聯繫律師。任何文件請律師過目後再簽。」

搜索令關鍵資訊

警察持搜索令到場時,你有權要求閱覽。閱覽時請確認以下五項:

核發法院

搜索票必須由法院法官核發,非警察機關自行開立。確認法院名稱與印章。

受搜索人

搜索票上應載明受搜索人姓名或地址。如果不符,可要求警察說明。

搜索範圍

搜索票應明確載明可搜索的地點或物品,警察不得超範圍搜索。

有效期限

搜索票有時效,過期即失效。確認執行日期在有效期限內。

執行人員

執行搜索的警察應與票上載明的執行人一致。可要求出示警察證件確認身分。

「請把搜索票給我看。」(閱覽後再對照上述五項)

Do / Don’t 清單

Do

  • 禮貌、穩定語氣、全程錄音錄影
  • 詢問單位、姓名、警號與執法事由
  • 明確表達不同意搜索與解鎖
  • 要求程序紀錄與異議單
  • 事後整理時間線、地點、姓名、影像證據,盡速諮詢律師

Don’t

  • 不肢體推擠或搶奪器材
  • 不即興辯解或提供不必要資訊
  • 不在未諮詢前簽下不理解的文書
  • 不接受未明法源或未出示票據的任意搜索

生命優先原則

先保護生命,再處理法律

在任何緊急情況下,保護生命安全永遠應優先於其他考量。若有人出現意識不清、無法正常回應、呼吸困難、失去知覺、持續抽搐,或其他可能危及生命或健康的狀況,請立即尋求醫療協助。法律問題可以在事後處理,但生命無法重來。

求助資源

  • 法律扶助基金會 0800-013-999
  • 心理支持(安心專線) 1925
  • 警政督察申訴(警政署) 0800-381-381
  • 監察院申訴專線 0800-198-119
  • 地方法律事務所與律師公會名錄(建議預先備存個人清單)